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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与被执行人蓝山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永中执字第30-X号

申请执行人江某。

被执行人蓝山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某与被执行人蓝山华通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租赁经营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4月14日作出的(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1年7月18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江某于2011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湘高法民二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的财产可以处置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田光耀

审判员伍绍儒

审判员郭宝元

二○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胡友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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