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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某贩卖毒品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资兴市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1)资刑初字第X号

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黄某,绰号“X”,男。

资兴市人民检察院以资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唐廷刚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张孝芳、樊田文参加的合议庭,于2011年11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朱庆红担任记录。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勇为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以来,被告人黄某先后三次在资兴市五洲大酒店、人和大酒店、东江湖宾馆等地贩卖毒品。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0年7月份的一天晚上8时许,资兴市X组的吴某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毒品。黄某通过绰号“X”的毒贩要了0.2克冰毒送到资兴市人和大酒店卖给吴某,收取吴某200元。

2、2010年8月份的一天晚上9时,吸毒人员黄某安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毒品。黄某通过绰号“X”的毒贩要了0.2克冰毒送到资兴市五洲大酒店黄某安住的房间,收取黄某安200元。

3、2010年7月份的一天凌晨3时许,蓼江镇的吴某甲电话联系被告人黄某要毒品。黄某通过绰号“X”的毒贩要了0.2克冰毒送到资兴市东江湖宾馆吴某甲住的房间,收取吴某甲200元。

2011年6月22日晚9时许,一名男子打电话向被告人黄某购买300元毒品,黄某电话告诉陈某,要其联系200元的冰毒。陈某通过一个绰号“X”快餐厅,陈某将装有毒品的黄某芙蓉王烟盒交给黄某,黄某和陈某到资兴市东江宾馆准备进行毒品交易时,在资兴市东江宾馆门前被公安干警抓获,当场从黄某身上缴获K粉0.1266克、麻古两粒(重0.1878克)及黄某丢弃在地上的用透明塑料袋装着的一小包冰毒(重0.1749克)。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黄某的供述,证人陈某、吴某甲、吴某乙证言,提取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户籍证明,刑事科学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多次进行贩卖,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资兴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黄某能当庭自愿认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1年6月23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湖南省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本页无正文)

审判长唐廷刚

人民陪审员张孝芳

人民陪审员樊田文

二O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书记员朱庆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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