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张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代理审判员王震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邢燕

安法网X号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