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又名李X,女,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系上诉人张某之母。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李某,安阳市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张某因与被上诉人师某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某,被上诉人师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龙安区人民法院(2010)龙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龙安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王霞
审判员张歆梅
代理审判员王震
二○一一年一月六日
书记员邢燕
安法网X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