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湖南省宁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
法定代表人欧某某,该局局长。
被执行人余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高山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湖南省宁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余某某作出的(湘永宁)质监罚字(2011)第CX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经本院审查,该处罚决定符合法律规定,2011年7月26日依法作出(2011)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准予强制执行,责令被执行人余某某在2011年8月10日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送达裁定书后。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湖南省宁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与被执行人余某某就处罚金额达成一致,被执行人余某某已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湖南省宁远县质量技术监督局申请强制执行对余某某(2011)宁法行执字第X号行政裁定一案的执行结案。
审判长杨光力
审判员周友义
审判员欧某旦辉
二0一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