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
被告诸××。
原告孙×诉被告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孙×诉称,被告于2009年10月19日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60,000元,因原告当时没有现款,故向他人借款后再借给被告。现被告未还款,故原告起诉来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人民币160,000元。
本院认为,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身份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孙×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