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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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等盗窃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抗诉机关新密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8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5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新密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马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马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许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牛某戊,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11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7日被逮捕。2011年1月2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7月23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于新郑监狱服刑。因本案于2010年11月19日被解回新密市看守所。

辩护人张某某,河南法人代表权益保护中心新密办事处法律工作者。

原审被告人马某己,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农民,住(略)。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0年8月10日被新密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2日被新密市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12月8日被新密市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新密市人民法院审理新密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马某甲、王某、冯某、马某乙、牛某丙、马某丁、赵某、许某、牛某戊、郭某犯盗窃罪、被告人马某己犯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新密市人民检察院以认定被告人冯某系从犯不当及对被告人郭某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冯某以其没有参与盗窃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7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郑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峰出庭支持抗诉,前列原审被告人及郭某的辩护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新密市人民法院(2011)新密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新密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李和平

审判员钱红军

审判员田荣新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王某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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