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马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本县X村民。
被告尤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案由:离婚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某与被告尤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某于2011年7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马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负担。
审判员郑建成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张世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