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又名李某宏),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农民,住(略)。
被执行人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陕西省安塞县人,农民,暂住(略)。
李某某与高某其他权属、侵权纠纷赔偿一案,安塞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09)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内容,被执行人高某给付申请人李某某垫付的赔偿款3000元,执行费50元,共计30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09年12月17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高某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高某于2010年6月14日全部履行完毕调解书的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某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09)塞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全部履行完毕。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增兵
代理审判员高某照
代理审判员赵伟
二O一O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高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