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积武,儋州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符某乙,儋州市那大第一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符某乙,男,1980年出生,汉族,儋州市那大第一中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符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6日,陈某某持符某甲2004年农历一月二十三日书写的借据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符某甲偿还欠款3427元,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符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款3427元。案件受理费147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符某甲同意于2005年8月1日付清借款人民币2000元给陈某某;
二、符某甲如在2005年8月1日没有付清人民币2000元给陈某某,双方则按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47元由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由符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和
审判员蔡大武
审判员罗葵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凌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