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符某乙与陈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案
时间:2005-08-01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203号

海南省海南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5)海南民三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符某甲,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赵积武,儋州市诚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委托代理人符某乙,儋州市那大第一中学教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原审被告符某乙,男,1980年出生,汉族,儋州市那大第一中学教师,住(略)。

上诉人符某甲与被上诉人陈某某、原审第三人符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陈某某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05年4月26日,陈某某持符某甲2004年农历一月二十三日书写的借据向儋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符某甲偿还欠款3427元,儋州市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判决:被告符某甲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偿还欠款3427元。案件受理费147元由陈某某负担。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符某甲同意于2005年8月1日付清借款人民币2000元给陈某某;

二、符某甲如在2005年8月1日没有付清人民币2000元给陈某某,双方则按儋州市人民法院(2005)儋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执行;

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47元由陈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47元由符某甲负担。

上述协议符某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陈某和

审判员蔡大武

审判员罗葵

二00五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李凌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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