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2011年2月27日被上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1年4月3日被上蔡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上蔡县看守所。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以上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1年5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决定开庭审判,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2月24日,被告人刘某因为其堂弟刘某柱与被害人周××女儿周五×的婚姻问题,伙同他人手拿棍棒强行进入周××住宅,将周××家的电动车、电视机等物品毁坏。经物价鉴定,物品价值人民币1555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的近亲属赔偿被害人周××各项经济损失共计7000元整,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的陈述、证人周二×、周三×、朱××、周四×、陈××、栗×、周五×、周六×、刘××、陈×、刘某×等人的证言、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出警情况说明、协某、上蔡县公安局无量寺派出所证明、收条、谅解书、询问笔录、上蔡县价格鉴定中心上价证鉴(2011)X号价格鉴定结论书、上蔡县公安局公(上)伤鉴(法)字【2011】X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被告人刘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上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由于被告人刘某认罪态度较好,悔罪表现深刻,其近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对其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刘某的犯罪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2月27日起至2011年5月26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李祯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书记员史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