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反诉原告)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黑龙潭云南电子管厂。
法定代表人杨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文俊,云南义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明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住所:昆明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任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戚扬,云南瑞祥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案由:服务合同纠纷。
上诉人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因不服昆明市X区人民法院(2010)盘法民三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于2010年6月17日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称:原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原审法院仅凭被上诉人单方提供的保安签到记录,就错误认定上诉人在提供保安服务过程中存在派驻保安人员人数未达到合同约定、保安脱岗、离岗的违约情形。原审法院在对被上诉人提供的保安签到记录卡未作任某调查和核实的情况下,就错误认定上诉人在提供服务过程中存在违约行为。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特提起上诉。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由昆明谊众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x元,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放弃在原审中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双方就本案保安服务合同涉及到的纠纷全部结清,任某一方都不得就本案服务合同所涉及的问题另行向对方主张权利。
四、原审案件受理费46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920元,减半收取460元,由云南展宏保安服务有限公司承担。
上述协议内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能熊
代理审判员李蔚然
代理审判员朱吉文
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书记员翟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