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裴某,男。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以吉昌检刑诉字(2011)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裴某犯抢劫罪,于2011年6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邴复新、代理检察院曲健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裴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吉林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裴某于2011年3月11日11时许,乘无人之机,先后侵入村民x某、x某家中,共盗得人民币300元。随后侵入村民x某家中,乘无人之机,从立柜抽屉中翻找出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副、金戒指一枚揣入兜内。因被居住在邻屋的xx某姐x某发现后,将被告人裴某堵在屋内。被告人裴某遂持菜刀威逼x某并将x某佩戴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抢走后逃走。当被告人裴某逃至该村附近山上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所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265.76元。
破案后,赃款、赃物被全部追缴,均已返还。
被告人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讯问了被告人,宣读了被告人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和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了相关书证。并认为,被告人裴某之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裴某承认于2011年3月11日11时许,乘无人之机,先后侵入村民x某、x某家中,共盗得人民币300元。随后侵入村民xx某中,乘无人之机,从立柜抽屉中翻找出金项链两条,金手链一条揣入兜内。因其被居住在邻屋的xx某姐x某发现后,将其堵在屋内,其对x某威胁后逃出,称其并没有持刀对x某威胁,也没有在x某身上抢劫金项链和金手链。当其逃至该村附近山上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
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裴某于2011年3月11日11时许,乘无人之机,先后侵入村民x某、x某家中,共盗得人民币300元。随后侵入村民xx某中,乘无人之机,从立柜抽屉中翻找出金项链一条,金耳钉一副、金戒指一枚揣入兜内。因被居住在邻屋的xx某姐x某发现后,将被告人裴某堵在屋内。被告人裴某遂持菜刀威逼x某并将x某佩戴的金项链一条、金手链一条抢走后逃走。当被告人裴某逃至该村附近山上后,被闻讯赶来的群众抓获。经物价部门鉴定:所抢物品共价值人民币16,265.76元。
上列事实,有在庭审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x某证言:2011年3月11日上午11时10分左右,在我家里,我当时抱着孩子在家睡觉,家人不在家。我听见西屋里有声响,我拿着拖布就去西屋门口,我问谁呀,看见有个人坐床上,手里拿着首饰盒正在翻。这时他站起来,手里拿着菜刀冲我来了,我想把门关上,但他一推门,我也被推到了,他手里拿着菜刀冲我比划,说:你别出声,吱声我就砍死你。这时我站起来了,他看见我脖子上的项链,就将我的项链抢过去,又把我手链也抢走了。然后他从前门跑了,我抱着孩子从后窗户跳出去,跑到我邻居家了。他的菜刀是我家的,抢了我家一个耳钉、一个戒指,一个项链,我的一个项链和手链(黄金的)。
2、证人x某证言:2011年3月11日下午,我正在村食杂店,张xx某抓小偷,我和他一起出去了。我俩上山抓小偷,看见他手里拿把菜刀,说别追我了,我给你们钱,从兜里掏出100多元钱,我们捡起来接着追他。在山上,我们一疏忽就跟没了,后来我们顺着脚印继续找,发现了他。后来我和韩xx某去抓他。他把韩xx某倒了,这时我上去给他一棒子,他又跑,陆续村民上来把他围住了,有个叫刘xx某把他按倒在地上了。刘xx某韩xx某到他的身上了。这时山上抓他的人也过来了,大伙打了他几下,村书记来了,把他绑上,我们架着他往下走,然后和民警一起把他押到派出所了。我听说他手里有刀,就捡了一个木棒,打他时,他用胳某挡了一下,具体打哪我也不清楚。
3、证人x某证言:我们村民在客车上听说孙xx某人持刀抢劫了,抢走了项链、手链等物品,抢劫的人跑上山了,我们大伙就让车快开回屯子里,大家下车分头追。当我追到盆窑沙河领时,看见我们村书记刘xx某车领着一帮人上山了,我就顺道追,在树林里,我看见韩xx某张xx某和一个人厮打在一起,那个人(手中攥着一条金项链,两节短了的金链子)见我过来了,挣开他俩往前走,走了20多米我们3个人将他追上了,他把韩xx某倒,我上前给他几棒子,打他身上,他打我一拳,把我打倒了,韩xx某木棒打他一下,他推韩xx某下,我上前拿木棒打他身上了,木棒打折了。我上前抓他衣服,将他拽倒了,我坐他身上,韩xx某坐他身上。这时我们屯里来了7、8个人,就有人连踢带打的。村书记刘xx某前不让大家动手,将他带派出所了。我抓住他时,没有凶器了,当时我们村的人说抓他时,他将手里的菜刀扔向抓他的人。
4、证人x某证言:2011年3月11日上午11时左右,在我家里,被人偷了。我家的衣柜抽屉里丢了一个项链、一个戒指、一个耳钉,价值八千余元。当时我姐孙克红抱着孩子在东屋睡觉呢。后来听说小偷被抓了。孙克红说那个小偷发现她后,就把她的项链和手链也给抢跑了。
5、证人x某证言:我到现场时,人已经被抓住,张xx某韩xx某出钱说是他逃跑时扔出来的钱,还有人给我一条金项链,说是他手里的,裤子里掉半截黄金链子,我把这些赃物交给警察了。当时他已经被老百姓打的走不动了,我没看见都谁动手了。我听抓捕的人说,追他时他手里拿菜刀挥舞不让人靠近,往山上跑,追的人就拿着棒子,他反抗和追他的人厮打在一起,抓他的人就把他打了。交到警察手里的是:一整条项链、两条半截的项链、还有一条不完整的手链。大约400元左右现金。没有耳钉和戒指。
6、证人x某证言:2011年3月11日大约12点左右,我开车到家院门口看见那个人正在我家院门外晃悠,我问“你是干啥的”。他一看我就跑,我就开始撵他(我当时不知道他抢劫了,但我看他拿着菜刀要砍我,我就知道他不是好人,我就追他,后来抓他时我才知道他把孙克红给抢了),追了300米,他钻进柴火垛里了,我就朝他走过去,这时他一看我朝他去了,就拿着一把菜刀冲我来了,用菜刀抡我一下,差点抡在我脖子上。他往西山跑了,这时来的人越来越多我们开始追他。在山上找了一段时间,听有人喊“抓住了”我就下山了,看见那个人躺在路边,我就回家了。
7、证人x某证言:我回家吃饭时,听说孙xx某被抢了,抢劫的人往山上跑了,我们大约五、六十人就开始往山上追,我们几个人分成一小伙在山上找人,我和张xx某着他的脚印找到了这个人,我对他说“你别走了,再走也白搭。”他一听就冲我俩来了,我和他厮打在一起,他把我打倒了,这时张xx某去用木棒打了他一下,没打坏,他一看我们人越来越多就朝山上跑,后来大伙一起上来把他抓住了。当时他手里拿着一个项链,后来发现裤裆里有半根金链子。
8、证人x某证言:2011年3月11日下午16时发现被盗,丢了300元左右现金,他是把窗户的玻璃打碎进的屋。
9、被告人裴某供述和辩解:2011年3月11日11点左右,我从岔路乡X乡,我想到农村偷点钱,我进屯之后,选择道北侧一家砖户,绕到那家房后,把窗户拽开就进去了,我在柜子里找到上锁的木头匣子,我撬开后,把里面的钱一百多拿走了。我从这家出来上大道,往东走四、五百米,我看见一家窗户上有喜字,我想刚结婚肯定有钱,我就选择这家了。我看见东西屋都没人,我进了西屋,正好他家的房门没有上锁。我开门进西屋了,看到立柜中间有个抽屉,我拽没拽开,就去厨房找菜刀,用菜刀把抽屉撬开了,抽屉是小暗锁,我一下子就撬开了,抽屉里有四个首饰盒,有一个里有个小耳钉,另外3个盒有2条项链(黄金的,一节节带花的)和1条手链(黄金的,圆珠的)。我把东西放裤兜里,就想往出走,对面就来一个女的,我把菜刀举起来,对她说“你别喊,喊就砍死你”我顺边上出门了,到门后用两齿钩把那家的房门顶上就往后山跑了。往后山跑的时候,正好路过一家人,那家回来一台面包车,车下来的人就撵我,我手里还拿着菜刀,后来跑了两个多小时,就被老百姓抓住了,被送到派出所,偷得东西都被派出所扣某了。我身上的伤是被抓我的百姓打的,他们用木棒打的我,我的头、胳某、双腿受伤了,什么样的人没记住。菜刀被我扔大地里了。
9、吉林市X区价格认证中心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涉案物品估价鉴定结论书:千足金项链两条(21.231克、19.96克),手链一条(8.4克),合计价值x.76元。
10、书证:
(1)、赃物照片2张
(2)、扣某、发还物品清单:扣某金项链2条、金手链1条、现金445元;发还金项链2条、金手链1条、现金342.5元;
(3)、刑事判决及释放证明:证实涉案的相关材料。
本院对控辩双方就刑事部分的事实和证据进行审查后认为,被告人裴某的犯罪事实,有相关证人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被告人裴某虽对部分事实予以否认,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故本院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裴某入户实施盗窃被发现,为抗拒抓捕而在当场使用威胁,并强行劫取公民合法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其没有劫取孙xx某项链和金手链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证人x某证实,他家被盗了一个项链、一个戒指、一个耳钉,并不是二个金项链和一个金手链;证人孙xx某实,他手里拿着菜刀冲我比划,说:你别出声,吱声我就砍死你。这时我站起来了,他看见我脖子上的项链,就将我的项链抢过去,又把我手链也抢走了。对于被告人在庭审中辩解:其在盗窃现场被发现后没有持刀对x某进行威胁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理由是:证人xx某实,他手里拿着菜刀冲我比划,说:你别出声,吱声我就砍死你;被告人裴某供述,我进了西屋,正好他家的房门没有上锁。我开门进西屋了,看到立柜中间有个抽屉,我拽没拽开,就去厨房找菜刀,用菜刀把抽屉撬开了,我把东西放裤兜里,就想往出走,对面就来一个女的,我把菜刀举起来,对她说“你别喊,喊就砍死你”我顺边上出门了,到门后用两齿钩把那家的房门顶上就往后山跑了。往后山跑的时候,正好路过一家人,那家回来一台面包车,车下来的人就撵我,我手里还拿着菜刀,后来跑了两个多小时,就被老百姓抓住了,被送到派出所,偷得东西都被派出所扣某了。菜刀被我扔大地里了。被告人裴某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裴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3月12日起至2022年3月11日止。缴纳罚金的期限为判决生效后的三个月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刘广斌
审判员滕丽萍
人民陪审员韩立芙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代理书记员杨春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