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某甲,又名陈X,男,1964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刘超,河南凌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姚某某,系陈某甲母亲。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乙,男,1966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永奇,河南洛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燕某,女,1957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某丙,女,1958年出生。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丁,男,1955年出生。
上诉人陈某甲、上诉人李某乙因不服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09)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陈某甲预交550元、李某乙预交50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王瑞泽
审判员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马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