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人耿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起诉人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住(略)。
起诉人耿某某、刘某某因不服商丘市X区消防大队梁公消火认字[2010]第X号火灾事故认定书,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该火灾事故认定书。
经审查,本院认为: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和条件,依法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提起上诉,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姜伟
审判员李亚丽
审判员丁旭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姜丹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