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杨书桥,江苏法驭(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吕某某,江苏城市职业学院副教授。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唐安阳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黄某乙,厂长。
委托代理人常某某,男,该厂职工。
委托代理人杨文祥,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上诉人(原审第三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赵某琴,河南兴亚(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张某,女,该公司总经部部长。
上诉人高某某与上诉人大唐安阳发电厂、上诉人安阳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电力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均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书桥、吕某某、上诉人大唐安阳发电厂委托代理人常某某、杨文祥、上诉人电力公司委托代理人赵某琴、张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2008)殷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张家忠
审判员吕某伟
代理审判员闫海
二O一O年十月二十日
书记员常某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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