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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某交通肇事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新乡市新乡县法院

公诉机关新乡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梁某,男,X年X月X日生。因涉嫌交通肇事,于2011年10月5日被新乡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1年10月15日被新乡县X乡县看守所。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以新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派胡帅、王永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梁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五羊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X镇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阳光购物广场门口处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陈小友撞倒,造成陈小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并随卷提供相关证据在案,要求依法惩处。

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梁某对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9月12日15时许,被告人梁某无证驾驶无牌号五羊牌二轮摩托车,沿新乡X镇X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新阳光购物广场门口处时,将横过公路的行人陈小友撞倒,造成陈小友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新乡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被告人梁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

另查,案发后,被告人梁某于2011年9月12日到新乡县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陈勇、张某、陈利娜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20000元,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

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协某、交款条、收到条、死亡证明、诊断证明等书证;证人赵某、梁xx等人的证言;被告人梁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材料在案。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新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梁某的犯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梁某到公安机关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梁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各项经济损失,并得到被害人的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梁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判长:张某亮

审判员:马长海

审判员:王艳君

二O一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马文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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