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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与北海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北海蜀都招商中心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北海铁石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北海大道XX广场X座X区XXX号。

法定代表人嵇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海大地房地产开发公司,住所地北海市X村XX幢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甲,总经理。

被执行人北海蜀都招商中心,住所地北海市X村XX幢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乙,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1994)北经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和(2007)北执二审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于2011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该通知书后三日内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了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经查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据此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立案执行的(2010)北执一字第X号案予以结案。

本案结案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或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林少立

审判员刘敬兴

审判员黄志宇

二0一一年十月十日

书记员王金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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