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郑某(原审原告),男,1947年出生。
委托代理人蔡某某,男,1945年出生,系郑某亲戚。
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李某,任该村X村委会工作。
委托代理人姚劲松,河南剑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郑某与上诉人济源市X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滩村委”)财产所有权纠纷一案,郑某于2010年3月9日向济源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西滩村委支付其建房款x元,建筑材料差价补助款8100元,合计x元。济源市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9日作出(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郑某、西滩村委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该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郑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蔡某某、上诉人西滩村委的委托代理人姚劲松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济源市人民法院(2010)济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济源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姬于卫
审判员董慧
审判员商敏
二0一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石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