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上海星艺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高某某,经理。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上海成果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原审第三人)冯某某。
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代理人袁红美,上海通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再审人上海星艺钢管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成果钢管有限公司、冯某某物权确认纠纷一案,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法院于2009年7月20日作出的(2009)崇民二(商)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09年8月28日,上海星艺钢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本院审查过程中,于2009年10月13日向上海星艺钢管有限公司发出传票,上海星艺钢管有限公司届时无正当理由未到本院接受询问。依照《最高某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海星艺钢管有限公司撤回再审申请处理。
审判长时军
审判员钱玮
代理审判员蒋晴
书记员竺培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