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陕西省绥德县人,汉族,文盲。2010年12月1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绥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绥德县看守所。
陕西省绥德县人民检察院以绥检刑诉(2010)第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于2010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马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0年5月5日下午,被告人马某伙同马××、马××(二人已判刑)等三人到佳县白云山返回途经佳县X村时,发现路边沟岔处停放一辆陕K××蓝色时风牌机动三轮车,三人便密谋当晚实施盗窃行为。当晚12时许,三人共同将三轮车推上公路,由马某驾驶一起返回本村。经鉴定,该三轮车价值人民币3850元。破案后赃物已追回,并已返还失主。
上述事实,被告人马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且有被告人马某的供述,书证报案材料、(2000)绥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鉴定结论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马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三轮车一辆,价值人民币38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事实成立,依法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被告人马某能自愿认罪,且赃物已返还失主,未造成实际损失,依法对其可酌定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马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2月1日起至2011年10月30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王春
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党飞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