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上林县X村上称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潘某,主任。
委托代理人覃某甲。
委托代理人谢某某。
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孙某,县长。
委托代理人陈某某,男,上林县林业局干部。
委托代理人覃某乙,男,上林县法制办公室干部。
第三人上林县X村下称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石某丙,主任。
第三人上林县X村江头经联社。
法定代表人李某,主任。
第三人石某丁。
原告上林县X村上称经联社不服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上政发(2009)X号处理决定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已行文撤销上政发(2009)X号处理决定,不需再进行诉讼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林县X村上称经联社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上林县人民政府负担。
审判长黄英艳
审判员覃某科
陪审员蓝上平
二○一一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卓生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