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5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忠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