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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男,57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昌市烟草公司许昌县分公司,住所地许昌市X路X号。

负责人:李某,任经理。

委托代理人:马忠良,河南君志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张某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张某、被上诉人的委托代理人马忠良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2009)许县法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许昌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吴涛

审判员李某成

代理审判员蒋晓静

二0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尚世先(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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