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被告贺某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系原告次女。
被告贺某丁,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临武县人,农民。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贺某甲与被告贺某乙、贺某丙、贺某丙、贺某丁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贺某甲于2011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贺某丙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贺某甲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某甲撤回对被告贺某丙的起诉。
审判员夏本德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颜强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