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信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男。
辩护人左某某,河南法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Im河区X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1年8月31日作出(2011)
Im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胡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被告人胡某以原判遗漏了重要情节未查明,对其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Im河区人民法院(2011)Im刑二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Im河区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刘辉
审判员胡某国
代理审判员叶鹏
二○一一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方晓鹏(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