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长垣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因涉嫌犯引诱他人吸毒罪,于2010年11月17日被长垣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毒罪,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批准,2010年12月18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1年8月16日经长垣县人民检察院决定被取保候审,2011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长垣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犯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毒罪,于2011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范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垣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月份的一天,被告人范某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对被害人郭X谎称麻古能“提神”,欺骗从未吸食过毒品的郭X吸食毒品麻古。之后,被告人范某以吸食麻古能够提神、减某、提高性生活质量为由,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长垣县宏力大酒店等处,多次引诱、教某被害人郭X吸食毒品麻古。201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范某等人在长垣县黄河宾馆吸食毒品后被公安人员抓获。为证明上述事实,检察院向法庭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指控被告人范某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毒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范某对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的一天,被告人范某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对被害人郭X谎称麻古可以“提神”,欺骗从未吸食过毒品的郭X吸食毒品麻古。之后,被告人范某以吸食麻古能够提神、减某、提高性生活质量为由,在新乡市佛利得酒店、长垣县宏力大酒店等处,多次引诱、教某欺骗被害人郭X吸食毒品麻古。2010年11月16日晚,被告人范某等人在长垣县黄河宾馆吸食毒品后被公安民警抓获。
证明上述事实,经庭审核实的证据有:1、现场检测报告书及相关照片;2;河南省浚县卫贤派出所户籍证明;3、新乡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4、长垣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抓获证明;5、证人张某、杜XX的证言;6、被害人郭某陈述;7、被告人范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我国刑法,构成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毒罪,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犯引诱、教某、欺骗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11月17日起至2011年8月16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陈普民
审判员左民廷
审判员严志丽
二0一一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黄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