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原告):谢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于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住所地:(略)。
法定代表人:王某,该村委会主任。
上诉人谢某因与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望天村X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谢某及其委托代理人于某某、被上诉人望天村委会的法定代表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且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的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某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源汇区人民法院(2009)源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源汇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x元予以退还。
审判长孙艳芬
审判员苏建刚
审判员缑兵伟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梁晨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