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朱xx。
被告黄xx。
原告朱xx诉被告黄xx分家析产、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程小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要求对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镇xx村xx号于1979年建造的占地面积29.4平方米的平房一间进行法定继承并分家析产。审理过程中,朱xx、朱xx、朱xx、朱xx均表示放弃对上述房屋中朱之光应有份额的继承。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坐落于上海市浦东新区xx号于1979年建造的平房,其中东面一间占地面积29.4平方米的房屋归原告朱xx所有;被告黄xx放弃对上述房屋的产权及对朱xx应有份额的继承;
二、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1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05元,由原告朱xx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于2010年3月26日已经各方当事人签字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程小勇
书记员杨仁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