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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张武民一初字第11号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武陵源区人民法院

原告赵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现住(略)。

被告唐某某(又名唐某明),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慈利县人,现住(略)。

案由:一般买卖合同纠纷

原告赵某某2000年在武陵源宏源市场经营南货日杂店期间,被告唐某某向原告赵某某赊购各种南货,至2006年元月20日尚欠货款1000元,于当日出具欠条一张。原告赵某某持该欠条多次要求被告唐某某支付下欠的货款,被告唐某某至今分文未付。原告赵某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唐某某及时支付下欠的货款1000元,并支付欠款利息及2007年的支付令申请费1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唐某某于2010年5月30日前给原告赵某某支付下欠的货款1000元;

二、原告赵某某自愿放弃其它诉讼请求;

三、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赵某某自愿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郑小兰

二O一O年三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陈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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