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陈X。
被执行人胡X。
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受理申请执行人陈X依据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与胡X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x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X主动支付给申请人陈X生活困难帮助费x元,本案执行清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城固县人民法院(2011)城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张革胜
审判员:张晓
审判员:汪某明
二0一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贾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