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龙XX。
被告汤XX。
被告胡XX。
本院在审理原告龙XX与被告汤XX、胡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1年2月15日申请要求撤回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龙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50元,减半收取17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张革胜
二0一一年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