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焦X。
被申请人孙XX。
申请人焦X与被申请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X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文东挂靠在城固县乐川出租车公司的陕F-x号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焦XX自愿以位于城固县X街百司商住楼X号房屋一套,为焦X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XX挂靠在城固县乐川出租车公司的陕F-x号出租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革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