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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焦X与被申请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城固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焦X。

被申请人孙XX。

申请人焦X与被申请人孙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焦X于2011年8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孙文东挂靠在城固县乐川出租车公司的陕F-x号出租车一辆予以查封。焦XX自愿以位于城固县X街百司商住楼X号房屋一套,为焦X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理由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孙XX挂靠在城固县乐川出租车公司的陕F-x号出租车一辆。

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张革胜

二0一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记员:李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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