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黄某乙。
被告许某。
被告张某。
我院受理原告黄某乙诉被告许某、张某占有物返还纠纷一案,被告张某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被告住所地在上海市长宁区,故本案纠纷应由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管辖。
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系占有物返还纠纷,属于物权纠纷范畴,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规定。鉴于纠纷所涉之不动产在上海市X路X号,属于本院辖区范围内,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提出的管辖权异议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张某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朱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