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
委托代理人王××。
被告陈××。
被告陈××。
被告刘××。
法定代理人陈××。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诉被告陈××、陈××、刘××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经查,陈××已于2009年2月5日提起过法定继承之诉,该案中原、被告双方对刘××及陈妹妹是否属于被继承人陈××的法定继承人有异议,因该两人的主体资格与本案有直接关系,本案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在二审审理过程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杨爱萍
书记员刘苏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