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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杨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长武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生。

王某与杨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66元,承担诉讼费3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元,其余286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长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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