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杨某,男,19XX年生。
王某与杨某拖欠货款纠纷一案,本院(2003)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被执行人给付货款1466元,承担诉讼费32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执行协议: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1500元,其余286元申请人表示自愿放弃。且款项已履行完毕。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03)长法民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