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龚某,男,汉某,农某,
被告杨某(缺席),女,
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龚某诉称,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10月份在西安打工相识后,双方产生感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X年X月X日生育一男孩,取名XX。2004年12月6日原被告补办登记结婚手续,婚后双方感情较好。因被告杨某要求原告龚某去汉某居住,原告龚某不同意到汉某居住。为此原被告双方产生意见分歧,经常争吵打架且互不相让。被告杨某于2005年12月2日擅自离家外出至今,原告经多方寻找,至今查无音讯,下落不明。夫妻关系名存实亡。原告龚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离婚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龚某由原告龚某抚养。
被告杨某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10月份在西安打工时认识,后在日常交往中双方产生感情并确立了恋爱关系。2001年10月24日被告杨某生育一男孩,取名XX,因双方继续在外打工不便带领龚某,龚某随原告龚某的父母一起生活。2004年12月6日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在本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较好,并约定今后要购买房屋。2005年12月份,被告杨某要求原告龚某在汉某购买房屋,原告龚某不同意,为此双方发生矛盾。被告杨某就不与原告龚某有任何联络。2005年临近春节时,原告龚某打电话联系被告杨某一起回旬阳县X某老家过春节,但是被告杨某电话一直无法接通。原告龚某便到到被告杨某的娘家汉某市寻找未果。至今被告杨某一直没有联系,下落不明。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书、户某、身份证复印件,相关机关证明。证人X某、X某、X某的证言及原告当庭陈述所证实。上述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结婚后,因双方长期各自在外打工分居生活,没有建立起深厚的夫妻感情。被告杨某因与原告龚某在购房地点上选择不一致,而发生分歧。被告杨某就再不与原告龚某联系,不告知其所在地方,至今下落不明。在长达六年的时间不尽母子抚养义务,不尽夫妻相互扶养义务,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龚某要求与杨某离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关于离婚的有关规定,本院予以采纳。原告龚某要求抚养XX,由于XX某直随原告龚某的父母生活在一起,原告龚某有抚养XX某客观条件和能力,其此项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地,本院予以支持。至于双方财产和债权债务情况,因被告杨某未到庭,无法查清,本案不予一并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款(四)项、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予原告龚某与被告杨某离婚。
二、XX某原告龚某生活,XX某人后随父随母由其自择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龚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张杰
人民陪审员陈教喜
人民陪审员马荣强
二0一一年六月一日
书记员李奋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