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海事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2)沪海法海初字第X号
原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X路X号。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裁。
委托代理人刘彦,上海市浩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托尔密斯航运有限公司((略).,Ltd.),住所地61-(略),185.(略),(略).(希腊比雷埃夫斯市费乐诺斯大街第61-X号)。
法定代表人亚某山大罗斯.卡瑞都婆乐斯((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国,山东琴岛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原告诉称:2002年8月15日,原告所属的船舶“大庆85”轮于长江口锚地抛锚等泊。2150时,被告所属的船舶“(略)”轮在航行中撞击“大庆85”轮船艏左侧,造成原告严重损失。据此,原告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赔偿原告因被碰撞遭受的经济损失34万美元;2、被告承担本案的诉前保全费用及诉讼费。
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递交书面答辩状。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庭外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被告托尔密斯航运有限公司于2003年4月16日前向原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14万美元作为涉案纠纷的最终解决方案;
二、原告中海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收到上述款项后十日内向被告托尔密斯航运有限公司出具收据和“责任解除书”,并退还由中国船东互保协会出具的担保函;
三、本案诉前保全费和案件受理费均由原告负担;
四、双方当事人就本案再无其他争议。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倪涌
代理审判员汪洋
代理审判员储兴厚
二○○三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