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王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曹某,女,19XX年生。
曹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长期外出打工,下落不明,被执行人父亲曹某合替其交纳人民币3000元,由于王某在婚续期间打工时头部受伤,系智力二级残疾,本院对其司法救助人民币3000元,申请人已领取了上述款项。本案已执行完毕。该款项已履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韩斌合
审判员曹某科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