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甲,男,19xx年生。
申请执行人尚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李某乙,男,19xx年生。
李某甲、尚某于李某乙赡养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已生效的(2008)长民初字第x号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李某乙给付2010年7月至2011年6月赡养费,共计1200元。
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李某乙已向本院交付1200元赡养费,申请人李某甲也已领取,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1)长法执字第x号案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