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高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王某,女,19XX年生。
高某与王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12月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70.40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积极履行了判决义务,款物已兑付清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武艺
二O一一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李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