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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某与浙江省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浙江省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X路X号X层X层X层。

法定代表人:林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边志勇、刘某,浙江永大联合(略)事务所(略)。

吴某某与浙江省中大期货经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大公司)其他特殊侵权纠纷一案,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作出(2009)郑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0年3月25日,吴某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吴某某申请再审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争议的房屋系中大公司按照国家房改政策分配给吴某某居住使用。请求立案再审。

被申请人中大公司辩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中大公司对争议的房屋取得了产权证书,即应认定其系该房的所有权人。现吴某某已退休,中大公司要求其腾房,系中大公司行使房屋所有权的方式,原审判决吴某某从争议的房屋搬出正确。吴某某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吴某某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肖贺伟

审判员王锡芬

代理审判员梁新峰

二○一○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邢孟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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