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方某,男,19XX年生。
被执行人赵某,男,19XX年生。
被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市分公司(以下简称财险西安分公司)。
方某与赵某,财险西安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1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赔偿各种费用x元,本院于2011年5月16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赵某、财险西安市分公司自动给付申请人方某各种费用x元,且已履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胡海军
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李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