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尚某,男,19XX年生。
住所地:长武县X街X号。
组织机构代码:(略)-3。
法定代表人雷某,任该局局长。
申请执行人尚某与被执行人长武县电力局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1年4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于2011年4月7日赔偿申请执行人医疗等费用共计x.30元,本案现已执行完毕。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米学民
审判员刘录海
审判员曹世康
二O一一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任秀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