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某,女,19XX年生。
被执行人成某,男,19XX年生。
李某与成某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0年12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赔偿款1114.5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35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了全部义务,款物已兑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曹庚科
二O一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王超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