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鄢陵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晋某,男,66岁。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于2011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日被鄢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1年8月24日被鄢陵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以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晋某犯非法狩猎罪,于2011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鄢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22日17早上,被告人晋某携带竹竿、网、铁某、笼子等工具,骑一辆电动三轮车,到鄢陵县X村扎网捕捉麻雀和斑鸠。晋某在该村学校边的树林里扎了三张网,在该村养猪场旁边扎了一张网,共捕获麻雀75只,斑鸠3只。
上述事实,被告人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鄢陵县森林公安分局扣押物品清单、物证照片、辩认笔录及照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晋某违反狩猎法规,捕捉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狩猎罪。检察院指控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晋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员王某卫
二O一一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代艳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