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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某甲与广饶县广饶镇颜徐二村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
时间:2002-08-20  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2)东民四终字第43号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02)东民四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成某甲,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黄复兴,山东天地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略)民委员会,驻(略)。

法定代表人成某乙,村委会主任。

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山东广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成某甲因与被上诉人(略)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某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成某甲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复兴、被上诉人的法定代表人成某乙及其委托代理人孙少山到庭参加了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2001)广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饶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宋子美

审判员潘霞

代理审判员纪红广

二○○二年八月二十日

书记员周爱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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