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金某,男。
辩护人王某某,湖北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仙桃市人民法院审理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金某犯职务侵占一案,于2010年6月4日作出(2010)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金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10年12月9日作出(2010)汉刑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仙桃市人民法院重审后于2011年3月31日作(201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金某不服,再次提出上诉。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金某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金某撤回上诉。
仙桃市人民法院(2011)仙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陶雄平
审判员张少华
代理审判员张凯
二O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刘利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