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
法定代表人张某甲,该社理事长。
委托代理人张某乙,该社柏城信用社职工。
上诉人李某某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李某某的委托代理人刘霞,被上诉人西平县X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委托代理人张某乙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09)西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孙卫国
代理审判员王巧莉
代理审判员刘东
二O一O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王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