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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横山县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住所地:西安市三桥天台×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郑××,陕西浩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刘××。

委托代理人刘××,系被执行人刘××之兄。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1、被执行人刘××付给申请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x元;2、案件受理费4175元及执行费25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0年12月20日向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7日委托我院强制执行,我院于201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执行。2011年3月1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刘××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1年4月26日申请人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刘××一次性付给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人民币x元,下余款项申请人自愿放弃;该款于2011年5月10日前全部付清,如未付清,按照原判决执行;执行费免收。陕西久辉国际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15日收到案款x元。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X区人民法院(2010)未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王兴旺

审判员谢加富

审判员李春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贾鹏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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