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李×。
被执行人刘×。
被执行人惷××。
被执行人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与被执行人刘×、惷××、王××(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刘×应向申请人李×偿还贷款本金x元及利息7000元,x元的利息从2010年3月15日起至2010年9月5日止,月利率20‰。被执行人惷××、王××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0元。
申请执行人李×于2010年11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0年11月1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院立案受理后,于2010年11月19日向被执行人刘×、惷××、王××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10年12月16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于当日给付本金x元;下欠利息7000元及x元的利息3400元,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500元共计x元,于2011年5月17日前付清。下余案款现已全部兑现,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横山县人民法院(2010)横民初字第X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武秀杰
审判员周子斌
代理审判员张海峰
二0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刘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