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尤某
原告周某
被告周某
被告陆某
案由相邻关系纠纷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周某、陆某在2010年12月5日之前修复原告尤某、周某所有的上海市X路X弄X号X室卫生间顶部因被告房屋渗漏水损坏的吊顶部位。
二、本案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25元,由被告周某、陆某自愿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李炳
书记员朱慧琴